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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通史——华盛顿会议与中国国际地位的缓慢回升

因为中国在巴黎和会拒签对德和约,也因为美国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未批准凡尔赛和约,加以美、英、法、日之间既争夺又联合的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巴黎和会实际未能解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国际关系调整问题。为此,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有重要利益并希望主导这一地区国际关系发展的美国,于1921年倡议召开各关系国参加的华盛顿会议,以解决有关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国际关系的各项未决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因为德国战败、俄国发生革命,法国因其在战争中大伤元气,在远东只能巩固旧有势力范围,故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主要利益竞争者是美、英、日三国,尤其是美日两国。美、日都可谓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红利”获得者,基本未受到战争的影响,还通过战争扩大了自身的实力,但其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却是互为竞争对手的矛盾关系。美国因其超强的经济实力,一向主张实行自由竞争的“门户开放”政策,以此实现其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但这与日本追求独占性和垄断性的大陆政策发生了明显的矛盾和冲突。日本对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扩张行动,不仅不符合美国希望主导建立的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国际新秩序,而且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发起召开讨论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国际会议,主要目的就是遏制日本的扩张势头,确保美国利益不受影响。而为了达此目的,美国需要拉拢英国,拆散1902年订立的英日同盟,以共同应付日本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对美英利益的挑战。英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虽然也颇受牵连,但毕竟非主战场,而且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其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仍有广泛的利益需要维护,与美国又有特殊的关系,也不愿见到出现日本独大的局面,因此也有意结束英日同盟,对日本的扩张势头予以一定的限制。这样,就出现了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国际关系的调整趋向以及美英联手遏制日本的可能性,而这对中国在客观上是有利的。因此,当1921年7月8日,美国向英、法、意、日等国提议在华盛顿召开有关远东及太平洋问题的国际会议时,各国均表同意,唯有日本担心“造成美国对华发展之基础,而将日本之对华进展,给以强制之清算”,希望会议避免讨论“既成事实”(即山东问题),实际上是不希望会议干涉日本在华的既得利益。其后几经折冲,日本才在7月27日同意参加会议,但仍表示“凡问题之关于任何特殊国家者,或已成为既定事实者,当审慎免除其加入”。由于日本的坚持,美国在会前即与日本达成妥协,会议将不提出违背参加国利益及非关国际问题之议题,山东等问题先由日本与关系国商议后再行解决。随后,荷兰、比利时、葡萄牙亦被邀参加。中国问题是华盛顿会议将要讨论的中心议题之一,中国自然也在被邀之列。由此最后形成了讨论远东及太平洋问题的九国会议。

华盛顿会议使中国社会各界又产生了某种希冀。乐观者认为,既然美国对凡尔赛和约也不满意,此次会议又由美国发起,“美人必能赞助我国伸其分年之积愤,不特失之于巴黎和会者可收之于华盛顿会议;举凡有损我国独立主权,如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关税行政、列国在华驻兵及设租界等事皆可由是而取消,并继之以退还庚子赔款焉。”悲观者则以巴黎和会为例,认为“国人应充实内力勉图上进,勿长此靦颜以受列强之处分”;“要是以华府会议为中国的‘不死药’,恐怕是奢望吧!”已经成为刚成立不久的中国共产党领袖的陈独秀,鉴于上次巴黎和会给国人的教训,明确提出华盛顿会议“乃是讨论列强间尤其是美日间如何均分及防护在远东的利益,免得列强间因利害冲突而决裂”;“并不是列强间都忽然发生慈悲心,愿意抛弃帝国主义经济的及政治的侵略,来讨论怎样解放、帮助远东诸弱小民族”;因此,中国“若不急谋剧烈的反抗,迟早不免要受列强分管或共管的命运”。但无论是乐观、期望,还是疑虑、忧心,各方人士对华盛顿会议的关注,还是反映出中国人对国家命运的关切,他们要求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其中以北京各团体国民外交联合会于11月7日通过的《对于华盛顿会议中国提案之意见》表述得最为明确而具体:(1)废除1915年5月25日中日条约及换文;(2)日本在胶澳及山东省内占据之土地、铁路、矿山及一切财产应无条件交还中国;(3)各国声明废除在中国势力范围之协定,所有特殊权利、让与权、优先权概撤销之;(4)各国未经中国同意不得关于中国有所协定,凡类似此项性质之协定,中国概不承认;(5)收回各国在中国境内单独经管之铁路(如南满铁路等);(6)恢复关税自由。他们同时还提出了“希望要件”:(1)提前退还租界地;(2)限期废除领事裁判权;(3)撤退外国在华驻屯之军警。如顾维钧所言:“举国上下,忧国忧民者莫不翘首以待,盼望华盛顿会议能解救中国时局,带来和平,使国家能以得到发展。总而言之,这次会议实为各方所重视,中国尤其对会议结果寄予极大希望。”

中国得到参加华盛顿会议的邀请后,北京政府派驻美公使施肇基、驻英公使顾维钧、大理院院长王宠惠为参加会议的全权代表,施肇基为首席代表。而南方以孙中山为大总统的广州军政府声明不承认北京政府派遣代表的资格,为了对外表示团结一致,北京政府于10月6日加派广州政府外交次长伍朝枢为全权代表,但被其拒绝。

1921年11月12日,解决远东及太平洋地区问题的九国会议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开幕。会议下设两个委员会:美、英、法、意、日五国委员会,讨论限制海军军备问题;九国委员会,讨论远东及太平洋问题,但实际上为美、英、日三国所主导。

1922年2月6日,五国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限制海军军备条约》,规定美、英、日、法、意的海军军舰数量之比为5∶5∶3∶1.75∶1.75,美国取得了与英国并列的海上强国地位,日本的海上扩张受到限制,但毕竟被公认为第三海军大国,故对此结果也可以接受。美、英、法、日四国还经过秘密交涉,于1921年12月13日签订《四国条约》,规定互相尊重在太平洋岛屿属地、领地的权益,维持了四国在太平洋地区的既存利益,英日同盟亦告废止。

华盛顿会议在讨论远东问题时,中心议题是中国问题。根据美国方面的提议,会议将讨论的中国问题包括:应适用之各原则与适用项目,如领土、行政之完整、商业及实业机会均等、门户开放、经济上之优先特权、铁路发展,现有成约之法律地位等。在会议召开前,中方事先对应向会议提出的问题有所讨论,顾维钧认为,中国应在会上提出的原则为:各国尊重中国主权及领土完全,废弃条约上各种不公平之束缚限制,赞成各国在华工商业均等主义,宣告中国建设计划大纲。应提出的具体问题为:尊重中国主权的办法;解决山东及二十一条问题;重提前在巴黎和会提出之希望条件七项,其中废除势力范围、裁撤外国在华邮电机关、关税自由、撤除外国驻华军警可相机坚持;收回领事裁判权与修改条约问题,因情形复杂,至多只可要求各国赞同收回原则,再从长商议;收回租借地问题,恐遽难达到目的,或可商设委员会与我共同讨论;要求退还赔款专办教育,不妨酌量提出。根据讨论的结果,1921年10月31日,北京政府发出致中国代表训令,提出中国应在会上提出的主要提案为:(1)英日续盟,应设法他国提出;(2)取消势力范围,否认特殊利益;(3)取消蓝辛—石井宣言及其他类似之条约、协定;(4)与会国共订公断条约;(5)关税自主;(6)定期召集会议,讨论远东国际重要问题。次要提案为:(1)胶澳善后;(2)二十一条;(3)修正不平等条约;(4)成约地位;(5)外侨纳税;(6)裁厘加税;其中最注意者为:(1)取消英日续盟;(2)取消特殊地位;(3)订立公断条约;(4)关税自主。与此相对应,日本政府给代表的训令,虽然原则上赞成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但在具体问题的讨论上,却极力要求“既定条约、协约仍须承认”,“既得权必须尊重”,各项问题的提出与解决以维持日本的“特殊权利”、“特殊地位”为原则。这也表明中国向华盛顿会议提出的议案不会轻易实现,中国代表在会上仍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11月16日,九国委员会开始讨论中国问题,中国首席代表施肇基在发言中首先表示:中国将向大会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原则,“其意旨系专在得有规条,俾远东及太平洋方面现存及将来所有之政治经济各问题,可按照该规条有至公平之解决,并一面专在尊重与太平洋及远东有关系各国之权利与正当利益。如此,庶使中国之特别利益与各国之一般利益可得调和矣。”同时特别声明:“照目下情形,中国尤应脱离各国制夺中国自主之行政行为及遏制中国不能得充分国课之一切限制也。”他向大会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原则是:

第一条(甲)各国约定尊重并信守中华民国领土完全及政治上、行政上之独立;(乙)中国自愿声明,不以本国领土或沿海之任何部分割让或租借他国。

第二条中国因完全赞同所称开放门户主义,即与有约各国一律享有工商业机会均等之故,故自愿承认该项主义,实施于中华民国各地方,无有例外。

第三条为增进相互间之信赖并维持太平洋及远东和平起见,各国允许除先期通知中国,俾有机会参与外,彼此间不缔结直接关系中国或太平洋及远东和平之条约或协定。

第四条无论何国在中国或对于中国要求之各种特别权利、特别利益、豁免权及一切成约,不论其性质若何或契约上之根据若何,均当公布。凡此等要求或将来之要求未经宣布者,均视为无效。其现已知悉及将来宣布之权利或特别利益或豁免权及成约当加以审查,以便确定其范围与效力。其经审定有效者,当使与本会议宣布原则相合。

第五条所有中国政治上、司法上、行政上之行动自由之各种限制,应即时取消,或于情形所许时从速废止之。

第六条中国现时之成约,其无限期者,概须附以相当明确期限。

第七条凡解释让与特别权利或特别利益之条文时,应依照通行之解释原则,所谓绝对照让与国利益解释之方法处理之。

第八条将来如有战争发生,中国倘不加入,则中国处于中立国地位之一切利权,应完全尊重。

第九条应订立和平解决条文,以便解决沿太平洋及远东地方之国际间争议问题。

第十条关于太平洋及远东国际间诸问题,应预定将来会议时期之条,以便按期讨论,而为各签约国取决共同政策之基础。

中国提出的上述原则,几乎囊括了中国希望解决的所有问题,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体系,但其实质仍在维护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限制以至最终废除不平等条约体系对中国的压迫和束缚。原则中强调承认“门户开放、机会均等”的原则,显然迎合了美国的要求,而不符合日本的意愿。为了有利于解决问题,中国代表团在内部讨论中还拟订了各项问题应行讨论的先后次序,即关税、领事裁判权、势力范围、租借地、外国驻兵、邮局、电话及无线电问题,而将中日“二十一条”和山东问题置于最后。他们认为,华盛顿会议的主旨是调整远东国际关系,山东问题是影响此一关系的重要因素,故美英等国可能向日本施压解决此事,而关税等问题更有关于中国的整体国家主权,但因其牵涉到列强的共同利益,解决将更费周折。他们并不认为此次能解决所有这些问题,但将其重点提出,有利于中国今后继续要求解决这些问题,而且还可以对山东问题的解决形成一定的道义压力。应该说,中国代表团的交涉战略战术大体是得当的。

“门户开放,机会均等”的原则是美国在19世纪末首先提出的,意在挟其经济实力占领中国市场,进而实现对华扩张的目的。提出这样的原则当然并非对中国的“善意”,而是出于美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但又不能不注意的是,这一原则确实不利于日本对华独占性与垄断性的扩张政策,从而在客观上对弱势中国抵挡强势日本的扩张又有一定的助力。因此,中国代表在会上提出这样的原则,固有其不得已而为之的被动性,但又表现出争取主动的进取性,即以此争取美英等国的支持,力求以迂回方式抑制日本独占中国的扩张企图。对此,美国自然支持,英、法等国也没有反对。对于中国提出的原则,英国认为:“其中有不甚妥当者,然大体尚属可行。”法国认为:“可为讨论远东问题之根据,惟颇嫌空泛,宜更提出具体办法。”此时日本独占中国的欲望虽强,但尚无独霸的实力,在英日同盟已被打破、日美矛盾又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日本也不能或不便于公开反对此原则,故其在会上一方面表示:“无条件或无保留遵守在华开放门户及机会均等之原则”,“并不要求特别权利或优越权利”;另一方面对此显有保留,提出对一些问题“须从长计议”,并反对“因小事之逐节审查而致讨议无谓之延长”。但无论如何,“门户开放,机会均等”成为华盛顿会议解决中国问题的总原则。

1921年11月21日,美国代表在会上提出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草案:(1)尊重中国的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完整;(2)给予中国完全无碍之机会,以维持和巩固一个强有力的政府;(3)保护各国在中国全境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4)不得因中国现在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或优先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的权利。这个草案的前两条只是敷衍中国的表面文章,而后两条才是美国的利益所在。当日本代表就其中某些词句进行质询时,美方表示,任何人不得破坏他人已得权利,也不影响各国合法的特别利益。日本对此解释表示满意。决议草案经讨论而获得通过(中国代表因其与中国提出的原则不完全吻合而未投票)。

1922年1月中旬,会议主席、美国国务卿休士又第二次提出《在华门户开放案》,要求缔约国不谋求本国人民在中国获取商务或经济之优先权利以及有碍他国人民在中国从事商务实业之权利。这是美国的一贯主张,得到了各国的赞同。1月21日,会议通过提案,表示各国不赞成在中国设立势力范围。但这个口惠而实不至的提案,对各国在华既存的势力范围毫无影响,如同美国研究者所论:“在华盛顿与会的美国人、英国人和日本人所关心的既不是中国的发展,也不是对中国的保护,而是主要关心如何在这个国家进行稳定的竞争。”

华盛顿会议通过中国问题的原则决议后,进入有关具体问题的讨论。中国代表根据事先拟订的方案,陆续向大会提出希望解决的各项问题,其讨论结果为:

1.关于废除“民四条约”问题。中国代表提出废止该约,美国为了迫使日本接受限制其海军数量的方案,曾授意中国代表将此问题提交九国委员会,作为向日本施加压力的砝码,但在日本接受了美、英提出的海军数量方案之后,美国对此亦不再热心。1922年1月,在九国委员会讨论该问题时,日方称此约有“合法效力”,废约“必影响亚洲、欧洲及其他各国际关系之安定”,同时为避免与美、英的矛盾,承诺将其中的南满东蒙铁路借款权等转移至新的国际银行团,也不再坚持在南满聘用日本顾问的优先权。中方则认为,“民四条约”为全体中国人民所反对,中国人民对该条约始终视为事实上之压迫,不承认其有法律效力,而且侵犯中国与他国签订条约及华盛顿会议通过的各项原则,必须废止全约。结果,会议决定将中日两国代表的发言载入会议记录而未作任何决定。

2.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中国代表指出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主权的严重危害,并以中国司法制度已有实质性进步为撤废领事裁判权的重要理由。但各国仍以中国法律制度“不完善”为由表示反对,认为不经详细调查,无法“取消现有之条约权”。1921年12月10日,大会通过《关于在中国领事裁判权议决案》,“宣言一俟中国法律地位及施行该项法律之办法并他项事宜皆能满意时,即预备放弃其领事裁判权”;同时决定组织委员会,“考察在中国领事裁判权之现在办法,以及中国法律、司法制度暨司法行政手续”,建议以“适当之方法可以改良中国施行法律之现在情形,及辅助并促进中国政府力行编订法律及改良司法,足使各国逐渐或用他种方法放弃各该国之领事裁判权”,但各国“可自由取舍该委员会曾建议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关于此项问题的解决实际仍遥遥无期。

3.关税自主问题。关税不能自主为妨碍中国独立主权与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中方在会上提出,应将现有关税税率立即提高至12.5%,同时为了缓和列强的反对,主动提出实现关税完全自主的年限可以讨论(北京政府提出3年实现关税自主,代表团认为有困难,提议为10年),现行海关制度暂不变动。但就是这个非常温和的提案,列强也不同意,他们只同意修正税则与调整税率,但税率调整“应尽力避免扰乱现在之经济情形”及“商业习惯”,“应先确实评定”后再予调整;增加的税金应首先偿还外债或用于建设事业等。日本的反对尤烈,连中国税率增加至实收5%也不能同意。经过激烈争辩,1922年2月6日签订了《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决定中国从速切实实行5%的关税税率(后自当年12月1日起实行);从速筹备废除厘金,在厘金废除前,可另征2.5%的附加税(奢侈品附加税为5%);新税则4年后进行修改,此后每7年修改1次。

4.撤退外国在华军警问题。外国驻华军警严重影响中国主权,其中有些有所谓条约依据,而有些则并无条约依据,中国提出外国应撤走没有条约依据的驻华军警,是非常温和而合理的要求。但是,列强以所谓中国治安状况不好为由而不予同意。日本代表居然说:“日本派驻军队于中国,从未怀有侵略之目的,或任何非法的侵犯中国主权之意思。”1922年2月1日,大会通过《关于在中国之外国军队议决案》,授权各国驻华代表,会同中国政府代表,“共同秉公详细调查”有关情况,唯各国“可自由取舍报告书中所载调查结果所有之事实及意见之全部或任何一部”。这样,中国的要求实际被否定了。

此外,中国代表团还提出了取消各国之间或中国与他国之间一切秘密条约、撤销外国在华邮局电台、收回外国租借地等问题。会议议决,所有与中国签订或有关中国的条约、换文、契约等,一律送大会秘书厅存案,并转送与会各国;外国邮局除设在租界者外,在中国继续保持现行邮务行政及外国邮务总办的条件下可以取消;外国电台除有条约依据并得到中国政府同意者外,其他可由中国出价赎回。租借地问题,日本不同意交还旅顺和大连,英国同意交还威海卫(1930年交还)但不同意交还九龙,法国同意交还广州湾,但实际上采取了拖延策略(1945年交还)。

除上述讨论的各项问题之外,华盛顿会议讨论的中国问题中还有不能回避的关键环节——山东问题。巴黎和会结束后,日本虽然以凡尔赛和约为依据,接收了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但中国却并不承认,故其仍然是一桩悬案,而且不仅关系到中日两国,还牵涉到美英等国的利益。日本之所以再三表示愿与中国直接交涉,用意即在于以此诱使中国间接承认和约为有效,并避免美英等国插手,使日本“合法”攫取山东权益。与日本的主张截然相反,中国要求的是无条件收回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日本倘不同意,则将山东问题提交国际公断。因此,中国政府、民众与舆论均反对与日本进行直接交涉。华盛顿会议召开前,日本认为中国势将提出山东问题,乃各方施加影响,企图迫使中国同意与其直接交涉。由于日本的多方活动,美英两国当局也都在会外劝说中国,不要“遽行拒绝直接交涉”,否则“将使中国在世界各国心目中染有不光明之色彩”,而且“以后若日本更变其态度,则日人手中之权利更难收回”。这不仅是日本“疏通”的结果,也是美英两国都不愿意因为山东问题而妨碍与日本在远东及太平洋国际关系方面达成更大的妥协。

1921年11月23日,中国代表在会上提出山东问题,美英两国代表均反对将此列入讨论议程,提出山东问题由中日在会外另行会谈的建议。美国首席代表、国务卿休士警告说,“山东问题如提出大会,恐发生不良结果”;表示美国与英国将居间调停。格于美英两国的态度,中方认为如此做法可能对解决问题稍为有利,故在请示北京政府后,接受了这种可称为“边缘”的交涉方式。不过,中国民间舆论及团体强烈反对这样的交涉方式,认为这仍是变相的直接交涉,于日本有利。为了平息反对声浪,12月11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公布中日两国代表在华盛顿交涉的情况,强调无论结果如何,均须交大会公认,并非即承认日本继承德国权利。实际上,中日双方都从原先的立场有所后退,最后的结果既非中国要求的由大会讨论,也非日本要求的直接交涉。

12月1日,中日关于山东问题的会外谈判开始举行。日方代表为外相加藤友三郎、驻美大使币原喜重郎等,中方代表为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英方观察员为前英驻华公使朱尔典及驻华一等参赞蓝浦森,美方观察员为美国务院远东事务局局长马克谟与前驻日公使贝尔。会议形式为非正式的,无主席,亦无特定议程,而采取自由讨论的方式。

根据北京政府外交部拟订的鲁案交涉方针,中国的要求是:胶州湾租借地完全交还中国,由中国自行开作商埠;胶济铁路管理权完全归诸中国,资产由中、日折半均分,日本所占份额由中国定期分年赎回;德国在山东所有条约及合同权利,日本均不为要求;租借地德国官产交还中国;山东境内日军克日撤退。双方在交还租借地及其官产、撤退日军等问题上的讨论尚属顺利,但对胶济铁路路权问题的讨论异常激烈与艰难,成为谈判的重点与难点。日方提出,愿在“最初中德铁路协定的同样基础上解决这个问题”,即“把日本当成德国的接替者就行了”。日方要求胶济铁路由“中德合资”改为“中日合办”,同时由日本接替德国取得因筑路而产生之其他各项特权。中方认为,中国既经对德宣战并为战胜国,德国过去从山东取得之一切权益即不复存在,胶济路及有关权益应由中国无条件收回,路矿由中国自办,日本根本没有成为接替者的资格。日方其后提出,中国既不承认中日合办胶济路矿,即须由中国备款赎回。此后双方争执的重点在于中国赎款的数额、付款的方式及任用日本技术人员的问题。

12月13日,双方达成初步协议:(1)日本应将胶济铁路及其全线一切附属产业移交中国;(2)中国应按胶济路产业之实价赔偿日本,折合计算为53406141金马克(约合2500万元)。但如何交付该款项,以北京政府当时的财政状况实有困难,日方利用此点,主张由日本贷款与中国赎路,贷款期限为23年,期间聘用日人为总工程师、车务长及会计长,以图尽量延长对胶济路的控制年限;中方主张自筹现款赎路,于3年内分6期付清,期间聘日人为总工程师;后又提出以10年为期分期付款,唯5年之后可以一次付清赎回。日方代表嘲讽说,中国政府对现有债务已无偿付能力,为什么竟愿筹现款赎路?中国代表则诘问日方,中国无偿债能力,正是中国不能再借外债的原因,日本为什么偏愿借款给不愿再借债的中国呢?双方代表经多次激烈争辩,形成僵持,并于12月20日后一度中止谈判。

正当在华盛顿的中国代表坚持拒绝借日款赎路之时,北京政府内阁更迭,12月24日,以亲日著称的梁士诒出任内阁总理。29日,梁士诒在会见日本驻华公使小幡酉吉时,表示中国“拟定借款自办。至一切细目,仍由华府商议”。梁士诒虽未提借日款事,实则默认之。此决定于12月31日电告中国代表团,代表团接电后表示对北京情形“不得其详。此间形势危急并极不顺利。”即使美国代表对北京态度的突然转变亦颇为不解。消息传出,激起国内其他实力派与民众团体的抗议。从广州孙中山政府到吴佩孚等直系将领,从工、商、学各界到报刊舆论界,纷纷通电、集会、游行、示威,汇成讨梁浪潮,结果使借款主张无疾而终,梁士诒也于不久之后下台。

1922年1月4日,中日会谈重开,此时会议的其他议题已基本讨论完毕,只有山东问题还在僵持,因此美英等国急切希望山东问题早日解决。1月18日,美、英提出新的方案,即中国以债券方式偿付路款,期限为15年,并可在5年后提前付清,期间聘用日人为车务长。日本予以接受。其后,美、英告中国代表,山东问题必须在华盛顿解决,如失此时机,则不知何时方能解决。25日,美国总统哈定亲自出马会见中国代表,警告说日本是在美国压力下做出让步,已不可能再让,如中国此次不能解决问题,有失去山东的危险。中国代表遂电北京外交部请示,称“大会行将闭幕,不能再有谈判及迟迴之余地,窃以为所提解决办法未予中国以完全公道,但可得亦不过如此。”北京政府在美、英的压力下,认为此方案虽“不能完全满国人之望”,但“较之悬案不结,日本仍居胶澳以及路矿等事”不失为可接受的方案,因此于29日训令中国代表,“如实无商量余地”,则接受此方案。中日关于山东问题的谈判终在列强干涉下结束。

1922年2月4日,中日代表在华盛顿签订《解决山东问题悬案条约》和《附约》,主要内容有:(1)日本将胶州湾租借地归还中国,由中国开放为通商口岸;(2)德国所占之公产交还中国,日管时期各种公产之加修,中国予以赔偿;(3)日本于6个月内撤退青岛和胶济路驻军;(4)青岛海关交还中国;(5)青岛日人开辟之盐场由中国赎回;(6)德人旧设之海底电缆交还中国;(7)日人所设之电线、电台交与中国,由中国给予赔偿;(8)胶济铁路产业于9个月内交还中国,但中国允给日本以53406141金马克的铁路资产赎买费;付款办法为:中国政府发行国库债券交付日本,于15年内赎回该路,但5年后中国如有现款亦可提前一次赎回;在未赎回前,用日人为车务长及中日各一人为会计长;(9)德人在胶济路沿线经营之矿产,由中日合资公司接办,其中日股数量不得超过华股。《附约》规定,日本承认在山东放弃前中德条约所给予外人之各项优先权,同时,中国政府允许青岛各项公共事业的管理予外侨以适当的代表权。中日双方商定组织联合委员会,解决协议有关细节问题。经过艰难的交涉,尽管在胶济铁路等问题上还留有遗憾,但中国总算大体收回了山东权益。

1922年2月6日,参加华盛顿会议的各国签订了《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即“九国公约”。公约全文共九条,包括了前述关于中国的四项原则,以及缔约各国不得订立条约侵犯此四项原则;中国实行门户开放,各国在中国机会均等;各国不谋求在中国的势力范围;中国铁路对各国平等开放;尊重中国战时中立;各国不得订立有损本条约各项原则之条约,未与会各国亦可参加本条约。当日,华盛顿会议闭幕。

华盛顿会议是继巴黎和会之后,列强调整其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利益关系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与巴黎和会一起,形成了所谓“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维系列强之间和平竞争关系、减少彼此冲突可能性与激烈性的重要国际关系体系。通过华盛顿会议,列强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形成了大体平衡的竞争发展局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可能发生的矛盾及冲突。

华盛顿会议对中国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而造成的日本独霸远东的可能性被阻止,其对华咄咄逼人的侵略态势有所缓解,“门户开放、机会均等”成为各国对华关系的原则,这主要是列强间势力平衡与互相妥协的产物,但对于中国或多或少还是有有利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当时对中国最具侵略性的日本独占性、排他性与垄断性的侵略势头,尽管这种遏止是十分脆弱而不可靠的;另一方面,中国通过在华盛顿会议期间的交涉,争回了部分权益,如提高关税、撤退外邮等,并在山东问题上得到了大体可接受的结果,从而与巴黎和会的空手而归形成了对比,这也是五四运动之后中国国际地位开始回升的表征,尽管这种回升是缓慢而不稳定的。因此,对于中国在华盛顿会议所获之成果,应给予一定的积极评价。但是,也应该注意到,美英等国在华盛顿会议期间,仍表现出牺牲弱国利益、达成强国妥协的自私倾向,从而又一次给中国人留下了不佳的印象。此时,中国的工人阶级正在成长,中国共产党已经成立,苏俄正在进行在华寻求革命盟友的工作,列强不能充分估计中国内部情势发展与民族主义成长的短见,将给他们其后的对华关系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正如有研究者所论:“与美国的初衷相反,华盛顿体制建立伊始就遭到中国民族主义者的拒绝和反叛。特别是列宁理论和苏俄革命模式以其对中国强大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为中国民族主义者接受后,这种反叛逐渐在20年代中期演变成一场反叛华盛顿体制,要求改变中外关系现状的国民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