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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史——伊斯兰文明的初步确立



教俗合一国家体制的奠基

先知穆罕默德时代的阿拉伯半岛处于极度动荡的状态。频繁的劫掠和激烈的仇杀日益加剧着部落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根本上决定着阿拉伯人告别野蛮状态而步入文明社会的演进趋势。

国家是文明的集中体现,国家的建立是先知穆罕默德时代阿拉伯社会形态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麦加贸易的兴起导致古莱西人财产关系的剧烈变化和社会秩序的深刻危机,在多神崇拜的旷野之中提供了伊斯兰教赖以植根的沃土。信仰的转变和伊斯兰教的诞生揭开了阿拉伯人建立国家和步入文明时代的帷幕,而公共权力由宗教生活向世俗领域的延伸则是这一过程的核心内容。

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地那创立的国家,构成伊斯兰教所阐述的政治思想和社会原则得以逐步实践的逻辑结果和外在形式。教俗合一的权力体制无疑是新兴伊斯兰国家的突出特征,宗教信条的约束和宗教意义的顺从则是伊斯兰国家之公共权力的原生形态。

伊斯兰教自麦加时期便一反阿拉伯半岛的历史传统,极力强调安拉的威严。安拉的威严不仅表现为创造天地和毁灭万物,而且在于驾驭尘世和主宰芸芸众生。《古兰经》称:“天上、地下、天地之间以及地下的一切,全都归安拉治理。”“只有安拉具有创造和命令的威力。”“安拉是世人的主宰,世人的君王。”麦地那时期的启示进一步阐述了安拉至上的原则,强调安拉的意志是一切权力的源泉。“你要把国权赏赐谁,就赏赐谁;你要把国权从谁手中夺去,就从谁手中夺去。”曾经有一名初奉伊斯兰教的部落首领将先知穆罕默德称作君王(即马立克),先知穆罕默德断然表示:“我只是使者,唯有安拉才是君王。”另一方面,伊斯兰教在强调安拉至上的前提下,赋予穆罕默德作为安拉的使者以绝对的宗教权力。穆斯林不仅要敬畏安拉,而且必须无条件地顺从安拉的使者。《古兰经》屡屡将敬畏安拉与顺从使者相提并论,而敬畏安拉直接表现为顺从使者。“谁顺从使者,谁确已服从安拉。”“谁违抗安拉和使者,谁必受火狱的刑罚,并且永居其中。”伊斯兰教通过强调安拉至上和顺从使者的信条,渐趋否定原始民主制的传统原则,进而阐述了国家权力的政治理论。

伊斯兰教赋予先知穆罕默德的国家权力,首先表现为规定穆斯林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宗教方式的惩罚为宗教权力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约束手段,“取悦于安拉还是触犯安拉”构成衡量社会行为的首要准则。穆斯林的宗教义务之一,是通过礼拜的形式表达对安拉的敬畏。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加时期传布的启示,初步规定了穆斯林的礼拜义务。“你们应当归依安拉,应当敬畏他,应当谨守拜功。”“应当谨守从晨时到黑夜的拜功;并应当谨守早晨的拜功。”麦加时期,伊斯兰教皈依者曾因履行拜功而屡遭反对者的袭击。麦地那时期,礼拜仪式渐趋完善,每日逐时的五次拜功和聚礼成为定制。斋戒是伊斯兰教规定的另一项基本的宗教义务。《古兰经》麦加篇曾经提及斋戒,但是尚无明确的规定。623年,先知穆罕默德颁布启示,规定全体穆斯林在赖买丹月(伊斯兰教历9月)实行斋戒的制度。“斋戒已成为你们的定制,犹如它曾为前人的定制一样,以便你们敬畏。”斋戒是“安拉的法度”,凡因故未在规定日期斋戒者,必须在事后补足。627年,先知穆罕默德以启示的形式颁布朝觐克尔白的宗教法令。“人人都有为安拉而朝觐天房的义务。”“你应当在众人中宣告朝觐,他们就从远道或徒步或乘着瘦驼,到你这里来。” 632年,穆斯林10万余众汇集麦加举行“辞朝”,声势之大,前所未有。

先知穆罕默德所行使的权力并没有停留在单纯规定宗教义务的范畴,《古兰经》亦未局限于宗教信条的阐述。在宗教约束的基础之上,伊斯兰国家发展了相应的世俗权力。“你们当服从安拉,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反映了新兴的国家权力由宗教生活向世俗领域的延伸。安拉的启示和先知穆罕默德作为安拉使者的地位,则是新兴国家之世俗权力的来源所在。显而易见,伊斯兰教通过强调安拉至上和顺从使者的信仰内容,将尚且鲜为人知的崭新政治概念引入阿拉伯半岛氏族部落的社会体系。先知穆罕默德作为安拉的使者凌驾于氏族部落之上,获得与原始民主制大相径庭的个人权威,安拉至上的信仰为先知穆罕默德行使绝对的个人权威提供了必要的宗教保证。

先知穆罕默德的世俗权力形成于麦地那时期,首先表现为对乌玛内部纠纷的仲裁。麦地那宪章明确规定,先知穆罕默德作为安拉的使者,具有仲裁纠纷的权力。“乌玛成员无论何事发生歧疑争执,皆须诉诸安拉和穆罕默德公断。”(第23款)“乌玛内部无论何时出现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之纠纷,皆须诉诸安拉和穆罕默德裁决。”(第42款)《古兰经》麦地那篇亦以启示的形式赋予先知穆罕默德以仲裁纠纷的权力。“我确已降示你包含真理的经典,以便你据安拉所昭示你的(律例),而替众人判决。”“你当依安拉所降示的经典而替他们判决,你不要顺从他们的私欲,你当谨防他们引诱你违背安拉所降示你的一部分经典。如果他们违背正道,那么,你须知安拉欲因他们的一部分罪过,而惩罚他们。”先知穆罕默德的仲裁具有无可争辩的绝对权威,乌玛的成员必须顺从安拉的意志而接受先知穆罕默德的裁决结果。“当安拉及其使者判决一件事的时候,信道的男女对于他们的事,不宜有选择。谁违抗安拉及其使者,谁已陷入显著的迷误了。”

在行使仲裁权力的过程中,先知穆罕默德以启示的形式阐述了社会成员在世俗领域的行为准则,从而发展了立法的权力。《古兰经》中规定:“我确已降示你包含真理的经典,以便你据安拉所昭示你的(律例),而替众人判决。”“你当依安拉所降示的经典而替他们判决,你不要顺从他们的私欲,你当谨防他们引诱你违背安拉所降示你的一部分经典。”一方面,《古兰经》阐述了以个人作为社会责任之承担者的法律原则:“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凡误伤人命者,皆须向丧主赔偿赎金或“连续斋戒两个月代赎”。另一方面,《古兰经》强调同态复仇的惩罚方式:“禁月抵偿禁月,凡应当尊敬的事物,都是互相抵偿的。如果你们要报复,就应当依照你们所受的伤害而报复。”《古兰经》明确区分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责任差异,误伤人命者不受同态复仇的惩罚,但是必须向死者一方赔偿赎金并释放一名信奉伊斯兰教的奴隶,或者“连续斋戒两个月”作为替代。血亲复仇尽管在形式上得以延续,但是已经受到宗教规定的严格约束,以往毫无限制和漫无原则的仇杀行为遭到废止。

御敌征战是世俗权力的重要内容,以安拉的名义领导圣战构成先知穆罕默德行使御敌征战权力的显著特征。麦地那宪章规定,抵御外部敌人的进攻是乌玛成员共同的义务,乌玛成员未经先知穆罕默德的允许不得擅自攻杀劫掠,御敌征战由漫无原则初步转变为服从安拉事业的需要。623年初,先知穆罕默德宣布乌玛成员与麦加敌对势力开始进入战争状态。624年,先知穆罕默德率穆斯林出征,在巴德尔击败麦加敌对势力。此后,先知穆罕默德以安拉的名义发动一系列圣战,将犹太人凯努卡部落、纳迪尔部落和古莱宰部落相继逐出麦地那绿洲。630年征服麦加以后,先知穆罕默德宣布进一步讨伐异教徒的启示。630年底,先知穆罕默德对叙利亚边境重镇泰布克发动圣战,3万名穆斯林应召出征,声势之大,阿拉伯半岛前所未闻。

税收制度的演变,是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国家权力自宗教生活向世俗领域延伸的典型过程。穆斯林缴纳天课作为虔敬安拉的表达方式,早在麦加时期的启示中已有所阐述。但是,缴纳天课最初只是一种自愿而为的善行,并无强制的规定和相应的征纳标准。徙志以后,天课由自愿而为的善行发展为所有穆斯林皆须履行的义务,进而构成国家税收的原型。627年,先知穆罕默德规定了天课的具体数额:贝都因人每年缴纳畜牧产品(骆驼、牛、羊)的2.5%,农民缴纳土地收获物(小麦、大麦、椰枣、葡萄干)的5%—10%,商人缴纳相应数量的金银财帛。在此基础上,《古兰经》规定了天课的八项用途,即“分配穷困者、赤贫者、为此操劳者、内心相投者、赎身者、欠债者、用于安拉之道者、离乡漂泊者”。631年朝觐期间,先知穆罕默德委派阿里在麦加的克尔白颁布新的启示,规定所有的非穆斯林或者皈依伊斯兰教并完纳天课,或者以缴纳人丁税作为条件接受安拉和使者的保护,别无选择。上述启示标志着国家税收的范围由穆斯林向非穆斯林的扩展,而从天课的规定到人丁税的征纳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渐趋完善。

麦地那时代后期,先知穆罕默德相继委派诸多的瓦利前往半岛各地,旨在完善国家权力体系。“瓦利”一词在阿拉伯语中本意为主人,引申含义为长官。629年,瓦里德·欧格拜出任穆斯塔里格部落的瓦利。630年,阿塔布·阿绥德出任麦加的瓦利,穆阿兹·贾巴勒出任也门的瓦利,阿拉·哈达拉米出任巴林的瓦利,阿慕尔·阿绥出任阿曼的瓦利,阿布·欧拜德出任纳季兰的瓦利。先知穆罕默德还从各地的阿拉伯部落中选择虔诚的穆斯林出任瓦利,其中包括朱海纳部落的瓦利阿慕尔·穆拉赫、安斯部落的瓦利欧拜德·阿什亚布、胡扎尔部落的瓦利朱尔苏姆·纳希卡、萨奇夫部落的瓦利奥斯曼·阿比·阿绥、阿兹德部落的瓦利苏拉特·阿卡杜拉、哈姆丹部落的瓦利马立克·纳麦特、肯德部落的瓦利瓦基勒·侯吉尔。瓦利的职责是以先知穆罕默德的名义宣传伊斯兰教信条,规定相应的宗教义务和行为准则,进而根据“安拉的法度”仲裁纠纷、募集战士、征纳天课贡赋。穆阿兹·贾巴勒曾经表示,他在所辖区域治理臣民的原则,首先是根据《古兰经》的启示,其次是遵循先知穆罕默德的训示,最后是依照自己的判断。诸多瓦利的设置,标志着宗教权力向世俗领域的延伸和教俗合一的权力体制自麦地那绿洲向半岛各地的扩展。

新兴的国家权力脱胎于阿拉伯半岛氏族部落的社会结构。原始公社制度尽管在少数地区趋于解体,但是在整个半岛的范围内仍然根深蒂固。伊斯兰教诞生以后,确有一些阿拉伯人在皈依伊斯兰教以后脱离原有的血缘群体而移居麦地那绿洲,然而绝大多数的穆斯林依旧生活在各自的氏族部落之中,信仰的转变并没有使他们立即放弃传统的血缘联系和相应的社会义务,氏族部落继续构成乌玛内部的重要组织形式。血缘关系的延续深刻地影响着乌玛的政治生活,明显地制约着公共权力的发展。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国家机构极其简陋,官僚体系尚未形成。资深的迁士阿布·伯克尔、欧默尔、阿布·欧拜德、阿里以及辅士的首领赛耳德·欧拜德、赛耳德·穆阿兹等人无疑是乌玛权力的核心成员,然而他们仅仅根据《古兰经》规定的原则并且遵循部落社会的传统形式履行咨议的职责,所谓“先知的内阁”只是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协助先知穆罕默德处理教俗事务。麦地那时期穆斯林征战频繁,却无常备的军事力量。《古兰经》倡导宗教意义的圣战,然而先知穆罕默德只能在战时从各个部落募集兵员;一旦战事结束,军队即告解散,人们返回各自的部落。文献资料曾经提及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划分的若干行政区域(即维拉叶特),但是它们大都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诸多瓦利在行使教俗权力的过程中往往只是采取劝说和协商的方式,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新兴的国家尚需借助于血缘组织的传统形式支配臣民,公共权力的实现大都只是表现为宗教的约束,世俗的控制往往微乎其微。直到632年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前夕,国家的税收在绝大多数地区仅限于要求而尚未成为现实。教俗合一的国家权力带有原始民主制的浓厚色彩,诸多方面有待完善。

财产关系的私有原则

私有制是文明社会的客观基础,财产关系由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变构成伊斯兰文明兴起的重要内容。麦地那时期,先知穆罕默德屡屡以安拉的名义颁布启示,着力通过立法手段肯定私有财产,保护私有制财产关系,强调个人对于财产的支配权力,禁止非法侵吞他人财产。“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你们应当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以(你们的)恶劣的(财产)换取(他们的)佳美的(财产);也不要把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产,而加以吞蚀。这确是大罪。”“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赶快浪费地消耗他们的财产。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你们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的时候,应当请人作见证。安拉足为监察者。”

在强调个人财产支配权的基础之上,《古兰经》麦地那篇阐述了个人的遗产继承权。在当时的阿拉伯半岛,血族群体支配遗产继承的现象颇为盛行,许多部落排斥女性成员对于遗产的继承权利。针对这种情况,先知穆罕默德以启示的形式阐述了崭新的遗产继承原则,否定血族群体支配遗产继承的传统倾向,强调死者本人在临终之际处置遗产的权利,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度。“你们当中,若有人在临死的时候,还有遗产,那么,应当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这已成你们的定制,这是敬畏者应尽的义务。”“我为男女所遗的每一份财产而规定继承人,即父母和至亲,以及你们曾与她们缔结婚约的人,你们应当把这些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交给他们。”“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遗产的继承权利,首先属于子女,配偶次之,父母再次之,兄弟姊妹居后。“安拉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么,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么,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么,他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么,他母亲得六分之一……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她们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么,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么,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

上述启示通过禁止非法侵吞他人财产和规定遗产继承权及其份额,排斥氏族成员的财产共占权,否定原始公有制的物化形式,体现了新兴的伊斯兰文明倡导私有制财产关系的积极倾向。

个体家庭的婚姻形态

缺乏限制的婚姻关系是氏族部落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个体家庭的婚姻形态则是文明社会区别于野蛮社会的重要标志。

伊斯兰文明兴起以前,阿拉伯人的婚姻形态十分混乱,对偶家庭在许多地区颇为盛行,某些部落甚至保留着母系制度的明显痕迹,男女之间通常处于松散结合的状态,婚姻关系缺乏必要的限制,诸如兄弟数人共娶一人为妻或超越血亲的界限而近乎乱伦的现象比比皆是,稳定的个体家庭尚且处于朦胧的状态。

针对查希里叶时代阿拉伯半岛的群婚倾向和内婚习俗,《古兰经》着力限制男女之间婚姻行为的随意性,即以限制娶妻数量的方式排斥群婚倾向,以限制通婚范围的方式排斥内婚习俗。

从表面上看,《古兰经》并未严格禁止多妻制的婚姻形式。“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许多人据此认为,伊斯兰教实行多妻制度。然而,如果考虑到查希里叶时代阿拉伯半岛群婚盛行的特定状态,就会发现上述启示包含着限制多妻制的内在倾向,旨在约束阿拉伯人缺乏限制的婚姻行为,进而将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视作男女之间完美的结合形式。另一方面,《古兰经》明确废止传统的内婚习俗,严格规定男女之间的婚姻界限。“安拉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安拉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他又严禁你们娶)有丈夫的妇女……安拉以此为你们的定制。”

先知穆罕默德以启示的形式,强调缔结婚约的必要性,而聘仪构成其中的核心环节。查希里叶时代,求婚者亦常需向女方支付聘仪,然而接受聘仪者并非出嫁的女子,而是她的亲族。《古兰经》规定,聘仪必须支付给出嫁者本人,剥夺其亲族收受聘仪的传统权利。“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你们可以借自己的财产而谋与妇女结合,但你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既与你们成婚的妇女,你们应当把已决定的聘仪交给她们。既决定聘仪之后,你们双方同意的事,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古兰经》还规定了男女之间解除婚约的法定程序,阐述了“待婚期”的概念。“盟誓不与妻子交接的人,当期待四个月。”“当你们休妻的时候,你们当在她们的待婚期之前休她们,你们当计算待婚期,当敬畏安拉——你们的主。你们不要把她们从她们的房里驱逐出门,她们也不得自己出门,除非她们做了明显的丑事。这是安拉的法度。”聘仪的强调和解除婚约的“法度”,旨在否定任意的婚姻行为,限制婚姻关系的随意中止,进而保证个体家庭的相对稳定。

信仰的认同与社会的聚合

伴随着伊斯兰教的传布和国家权力的形成,阿拉伯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变革的实质是在独尊安拉的宗教形式下血缘联系的削弱和地域联系的形成,而变革的起点便是先知穆罕默德的故乡麦加。

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加时期传布的启示,固然承认麦加作为天房所在的神圣地位和古莱西人作为禁地居民的特殊权利。“我曾以他们的城市为安宁的禁地,而他们四周的居民被人劫掠。难道他们确信邪神,而辜负安拉的恩惠吗。”“因为保护古莱氏,因为在冬季和夏季的旅行中保护他们,故教他们崇敬这天房的主,他曾为饥荒而赈济他们,曾为恐怖而保护他们。”但是,先知穆罕默德并没有将视野局限于生活在麦加的古莱西人,而是着眼于半岛各地的所有阿拉伯人,强调部落之间的相互联系和阿拉伯人作为整体的存在。《古兰经》麦加篇宣称,人类同出一源,本是一体,安拉并非只是麦加的神灵和阿拉伯人的保护者,而是所有地区和各个民族的主宰者。“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人们原来是一个民族。”“你们的这个民族,确是一个统一的民族,我是你们的主,故你们应当崇拜我。”“他是天地万物之主,是一切东方的主。”“安拉的地面是宽广的。”《古兰经》麦加篇曾经提及以往的诸多先知,他们的使命大都局限于各自所在的部族,而先知穆罕默德的使命则是引导天地之间的全体生灵。“这部《古兰经》,被启示给我,以便我用它来警告你们,和它所达到的各民族。”“我只派遣你为全人类的报喜者和警告者。”上述启示显然区别于氏族部落的狭隘观念,与血缘群体的社会原则背道而驰,包含着倡导地域联系的思想倾向,而伊斯兰教自诞生之始便包含着世界性宗教的理论倾向。

麦加时期,伊斯兰教的皈依者并没有完全脱离与其氏族的联系,他们依旧接受各自氏族的保护,继续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然而,独尊安拉的共同信仰无疑削弱了传统的血缘观念,成为超越氏族部落狭隘界限的联系纽带,使得来源各异的伊斯兰教皈依者渐趋聚合为颇显亲密的宗教社团。

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加时期曾经实行教友制度,规定伊斯兰教的皈依者应超越血缘界限而结为教友。著名的圣门弟子泰勒哈·欧拜杜拉与祖拜尔·阿沃姆尽管分别属于古莱西部落的泰姆氏族和阿萨德氏族,却相互结为教友,交往甚密。教友关系并未取代血缘关系,但是无疑高于血缘关系。教友制度的实行,体现了信仰的纽带作用,预示着新型社会结构的萌芽。根据《古兰经》麦加篇,逐时礼拜、洁身自好和诵读启示的伊斯兰教皈依者组成的宗教社团在麦加时期初具雏形。著名的“阿尔卡姆会”始建于611年,最初包括先知穆罕默德以及阿布·伯克尔、阿布·欧拜德、赛耳德·阿比·瓦嘎斯、阿卜杜勒·拉赫曼·奥夫、祖拜尔·阿沃姆、泰勒哈·欧拜杜拉和阿尔卡姆数人,后来规模不断扩大,成为麦加时期伊斯兰教的核心组织和乌玛演进历程的起点。“我们有我们的行为,你们有你们的行为。祝你们平安!我们不求愚人的友谊”,这意味着由伊斯兰教皈依者组成的宗教社团与麦加传统社会势力之间出现明显的差异和深刻的对立。先知穆罕默德以安拉的使者身份高居领袖地位,绝对的宗教顺从被视作全体穆斯林的共同义务,构成新的宗教群体与传统血缘社会之间的根本区别。615年和617年,先后有百余名皈依者遵从先知穆罕默德的吩咐,毅然告别久居的故乡,迁往埃塞俄比亚。622年,众多皈依者再度背叛自己的氏族部落,自麦加移居叶斯里卜。这些事实表明,在由皈依者组成的宗教社团中,安拉的利益高于一切;信仰的纽带和宗教的顺从超越血缘联系和传统义务,成为皈依者遵循的首要原则。

徙志的发生,无疑是伊斯兰教传入叶斯里卜的直接结果。乌玛的建立,不仅提供了国家权力趋于成熟的政治基础,而且构成阿拉伯人实现社会聚合的重要外在形式。

根据麦地那宪章,乌玛沿袭查希里叶时代的传统社会形式,保留阿拉伯人原有的血缘组织。先知穆罕默德和来自麦加的迁士组成一个单独的氏族;无论是麦加的迁士还是麦地那的穆斯林,均以氏族为单位加入乌玛,犹太人作为同盟者分别依附于奥斯部落和哈兹拉只部落的各个氏族。加入乌玛的各个氏族依旧遵循血亲复仇的原则保护其成员的利益和安全,氏族首领在各自氏族的内部仍然具有相当的权力和影响。尽管如此,宗教的皈依和先知穆罕默德作为安拉使者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乌玛的社会结构包含着崭新的内容。穆斯林作为乌玛的成员,不仅履行对于各自氏族的传统社会义务,而且承担顺从安拉及其使者的神圣宗教责任。信仰的纽带高于血缘的联系,成为跨越血缘群体的界限和广泛沟通社会成员的重要桥梁。血缘群体的狭隘利益必须服从至高无上的宗教利益,安拉的事业成为约束社会行为的最高准则。“你们当全体坚持安拉的绳索,不要自己分裂。你们当铭记安拉所赐你们的恩典,当时,你们原是仇敌,而安拉联合你们的心,你们借他的恩典才变成教胞;你们原是在一个火坑的边缘上,是安拉使你们脱离那个火坑。”“信士们皆为教胞,故你们应当排解教胞间的纠纷,你们应当敬畏安拉,以便你们蒙主的怜恤。”

630年穆斯林征服麦加以后,先知穆罕默德声威大振,伊斯兰教在整个半岛的范围内迅速传播。分布在半岛各地的阿拉伯部落纷纷遣使谒见先知穆罕默德,皈依伊斯兰教者甚多。伊斯兰教的传播打破了血族群体的狭隘界限,伊斯兰教的皈依使分别属于各个部落的阿拉伯人开始了社会聚合的进程。崇奉安拉的共同信仰,使阿拉伯人摒弃狭隘的血亲观念,忘却相互之间的宿怨。他们统一在伊斯兰教的旗帜之下,汇聚于乌玛之中。在喧嚣已久的文明世界所遗忘的茫茫旷野,阿拉伯民族悄然崛起,进而成为中东地区举足轻重的社会势力。

责任与义务

先知穆罕默德时代的伊斯兰教,不仅提供了超越血缘群体狭隘界限的信仰纽带,使阿拉伯人汇聚于崭新的乌玛,而且竭力削弱氏族部落的群体社会功能,积极倡导个体存在的伦理观念。

根据《古兰经》麦加篇,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对象并非氏族部落,而是个体的社会成员。“行善的人和作恶的人都各有若干等第,(以报应)他们所行的善恶,你的主并不忽视他们的行为。”“一个负罪者,不再负别人的罪;一个负重罪者,如果叫别人来替他负罪,那么,别人虽是他的近亲,也不能替他担负一丝毫……洗涤身心者,只为自己而洗涤。”《古兰经》麦加篇所描述的末日审判,更是针对个人行为的清算和裁决;个人的责任不再被视作整个部族的群体责任,血亲成员之间亦不再相互承担对方的责任。“在那日天像熔铜,山像彩绒。亲戚相见不相问。”“火狱确是一个大难,可以警告人类,警告你们中欲前进者或欲后退者;各人将因自己的营谋而作抵押,唯幸福的人们除外。”“我使每个人的行为附着在他的脖子上。在复活日,我要为每个人取出一个展开的本子,(说:)‘你读你的本子吧!今天,你已足为自己的清算人。’谁遵循正道,谁自受其益;谁误入迷途,谁自受其害。一个负罪的人,不负他人的罪。”

迁士与辅士

乌玛沿袭氏族部落的传统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血缘贵族传统的权力和地位得以延续。627年穆斯林击败犹太人古莱宰部落以后,先知穆罕默德曾将处置战俘的权力交给奥斯部落的首领阿萨德·穆阿兹。630年穆斯林征服麦加以后,先知穆罕默德亦曾在许多地区委派氏族首领和部落酋长出任瓦利。然而,氏族部落制度的瓦解无疑导致血缘贵族的衰落,信仰的纽带和地域性的聚合明显改变了阿拉伯人的传统观念。《古兰经》屡屡强调穆斯林皆为兄弟的原则,“信士们皆为教胞”。《圣训》亦云:“伊斯兰教中没有身世的差别。”

依据经训的基础,宗教资历逐渐取代身世的尊卑和财富的多寡,成为确定穆斯林社会地位的首要原则。“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教,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安拉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信奉天经者和以物配主者,他们中不信道的人,必入火狱,而永居其中;这等人是最恶的人。信道而行善的人,是最善的人。”“安拉将你们中的信道者升级,并将你们中有学问的人们提升若干级。安拉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

迁士于逆境之时皈依伊斯兰教,辅士在危难之际追随先知穆罕默德,他们备受穆斯林大众的崇敬,被誉为圣门弟子。《古兰经》麦地那篇多次提及圣门弟子,肯定他们的贡献和地位。“信道而且迁居,并且为安拉而奋斗的人和款留(使者),赞助(正道)的人,这等人确是真实的信士,他们将获赦,有优厚的给养。”“迁士和辅士中的先进者,以及跟着他们行善的人,安拉喜爱他们,他们也喜爱他,他已为他们预备了下临诸河的乐园,他们将永居其中。”古莱西部落的阿布·伯克尔、欧默尔、奥斯曼、阿里、阿布·欧拜德、赛耳德·阿比·瓦嘎斯、阿卜杜勒·拉赫曼·奥夫、祖拜尔·阿沃姆、泰勒哈·欧拜杜拉、赛伊德10名圣门弟子因长期追随先知穆罕默德,功绩卓著,被誉为“天园有位者”。比拉勒和宰德·哈里萨尽管身世卑微,亦因虔信伊斯兰教和忠实于先知穆罕默德,在穆斯林中颇具声望。他们或者身居麦地那,辅佐先知穆罕默德,参与重大决策,或者统兵攻战,传教征税,成为穆斯林社会的核心人物和乌玛的中坚力量。631年,阿布·伯克尔甚至代表先知穆罕默德,在麦加主持朝觐仪式。

圣门弟子在乌玛中的显赫地位,令传统的血缘贵族相形见绌。哈里发欧默尔当政期间,加萨尼部落的首领查白拉·艾伊罕曾赴麦加朝觐克尔白,在拥挤的朝觐者中,一个贝都因人无意间践踏了查自拉·艾伊罕的斗篷,自恃身世高贵的查白拉·艾伊罕怒不可遏,举手掴之。欧默尔获悉此事后,吩咐被打的贝都因人还以颜色。查白拉·艾伊罕大惑不解,说道:“他只是一个普通人,而我是酋长。”欧默尔答道:“伊斯兰教使你与他处于同样的地位,你与他相比并无丝毫的尊贵,除非虔诚和善行。”查白拉·艾伊罕说:“我原以为在伊斯兰教中我的地位比在蒙昧时代更加尊贵。”哈里发却说:“收起你那些陈旧的念头……”查白拉·艾伊罕的遭遇,可谓血缘贵族地位衰落的真实写照。

土地关系的国有原则

伊斯兰文明兴起的过程,亦是阿拉伯封建主义逐步形成的过程。如同其他的地区和民族一样,土地制度的演变构成阿拉伯封建主义形成过程的核心内容,土地的私有化则是阿拉伯封建主义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

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出现的乌玛,作为伊斯兰国家的早期形态,脱胎于阿拉伯半岛的部落社会。部落社会特有的原始公社土地所有制,构成伊斯兰世界土地制度演变的起点。在部落社会的历史条件下,血缘关系占统治地位,支配着人们的生活,氏族公社是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基本占有单位,部落则是血缘群体的极限。在阿拉伯半岛的多数区域,由于特定的自然环境,作为财产的土地主要是牧场。贝都因人大都生活在属于自己氏族和部落的牧场,沿着传统的迁徙路线,追逐水草,牧养牲畜。在也门一带和瀚海环绕的绿洲,作为财产的土地则是农田。那里的定居者依靠自然降雨和地下水的灌溉,耕种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伊斯兰文明诞生前夕,阿拉伯半岛的一些地区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私有制财产关系的萌芽,但是土地尚属氏族公社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贝都因人仍然以血缘群体的形式占据牧场,定居者依旧保持着集体耕作的传统形式。氏族部落无疑是拥有财产权利的共同体。“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阿拉伯半岛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生活方式,明显排斥着个人对土地的支配权利,土地私有制的财产观念尚未形成。

“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这种公有制……经过了或长或短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先知穆罕默德时代,伊斯兰教自麦加兴起并向周围诸地广泛传播,国家权力日渐成熟,阿拉伯半岛的土地关系随之发生深刻的变化。先知穆罕默德以启示的形式规定,一切土地皆属安拉及其使者,进而阐述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天地万物都是安拉的,万事只归安拉。”“我必定继承大地和大地上所有的一切,他们将归于我。”上述启示的传布,标志着土地关系的崭新概念通过宗教的形式被引入阿拉伯半岛的部落社会。部落社会所特有的原始公社土地所有制无疑是阿拉伯土地制度演变的起点,血缘群体诚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依旧构成世袭占有土地的基本单位。但是,新兴的国家至少在理论上开始超越血缘群体的狭隘界限,获得支配土地的最高权力,进而作为“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渐趋否定血缘群体支配土地的现实形态,构成阿拉伯半岛的土地关系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中间阶段”。

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首先表现为征纳天课的宗教规定。伊斯兰教关于天课的概念,早在麦加时期业已初步形成。徙志以后,天课逐渐成为全体穆斯林必须承担的当然义务。自628年先知穆罕默德与古莱西人订立《侯德比耶和约》至630年穆斯林征服麦加期间,新兴的伊斯兰国家相继向分布在希贾兹一带的贝都因人朱海纳部落、穆宰纳部落、阿斯拉姆部落、阿什加尔部落、古法尔部落、莱斯部落、扎姆拉部落、凯尔布部落和苏莱姆部落规定了缴纳天课的宗教义务。到632年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前夕,阿拉伯半岛绝大多数地区皆被纳入天课的征收范围。先知穆罕默德在委派穆阿兹·贾巴勒前往也门征纳天课时明确规定:征纳于耕地的天课包括小麦、大麦、椰枣和葡萄四种作物,凡年收成超过5瓦斯格(约折合3石)者皆须缴纳天课;自然灌溉的土地缴纳收成的十分之一,人工灌溉的土地缴纳数额减半。征纳于牧场的天课,主要是骆驼、牛、羊三种牲畜;凡拥有骆驼超过5峰、牛超过6头或羊超过40只者,皆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天课。在当时教俗合一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天课的征纳不仅具有宗教意义,而且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国家征纳的天课,其实质在于宗教形式下租税的合一。尽管如此,血缘群体支配土地的现实形态,毕竟从根本上制约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天课的征纳在阿拉伯半岛的多数地区往往局限于宗教的要求和“法律的虚构”状态,尚未完全成为社会现实。

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还表现为国家对于血缘群体土地占有权的确认。据文献资料记载,基拉卜部落自查希里叶时代长期占据达里亚一带的牧场;穆斯林征服麦加以后,基拉卜部落皈依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确认该部落继续在达里亚一带牧养牲畜的合法权利。先知穆罕默德在致信泰伊部落首领阿米尔·艾斯沃德时,规定泰伊部落在其游牧区域享有独占权;先知穆罕默德在致阿萨德部落首领的信中,则明确禁止该部落成员随意进入泰伊部落的牧场。先知穆罕默德曾经将希贾兹北部杜麦特·詹达勒绿洲周围的水源、牧场和荒地划归国有。也门北部朱拉什绿洲的居民皈依伊斯兰教以后,先知穆罕默德赐予他们独享在绿洲周围牧养马匹、骆驼、耕牛和羊群的权利,外来者不得侵权。正是由于国家的确认,诸多血缘群体对于土地的传统占有由既成的事实发展为合法的权利。

先知穆罕默德曾经将若干牧场据为国有,名曰希玛,作为乌玛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拉巴扎距麦地那约7公里,纳基尔距麦地那约30公里,是当时两处著名的国有牧场。其中,拉巴扎主要用于牧养国家以天课的形式征纳的各种牲畜,纳基尔用于牧养国家的战马,民间牲畜禁止入内。欧默尔当政期间,曾经吩咐拉巴扎牧场的看管人侯奈伊,不得擅自允许他人在该处牧养牲畜,但是穷困的穆斯林如为生计所迫进入该处,可视为例外。赛耳德·阿比·瓦嘎斯曾经惩罚一名私自闯入国有牧场砍伐树木的贝都因人,夺去该人的斧头,后者向欧默尔申诉此事,赛耳德·阿比·瓦嘎斯据理驳斥,并援引“圣训”如下:“你如果发现有人进入国家牧场砍伐树木,应予以制止,并没收他的财物。”国有牧场对于个人权利的排斥倾向,由此可见一斑。

先知穆罕默德时代,斐伊作为土地关系的崭新形式在阿拉伯半岛始露端倪。斐伊在阿拉伯语中意为归还,特指安拉赐予其使者的土地,源于《古兰经》的如下启示:“凡安拉收归使者的逆产,你们都没有汗马之劳;但安拉使众使者与制服他所意欲者;安拉对于万事,是全能的。城市的房民的逆产,凡安拉收归使者的,都归安拉、使者、至亲、孤儿、贫民和旅客,以免那些逆产,成为在你们中富豪之间周转的东西。凡使者给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接受;凡使者禁止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戒除。”斐伊不同于前述的希玛,系国有耕地。625年,穆斯林驱逐麦地那绿洲的犹太人纳迪尔部落;先知穆罕默德作为安拉的使者,代表新兴的国家占有纳迪尔部落在麦地那绿洲的原有耕地,是为斐伊之始。627年,犹太人古莱宰部落被逐出麦地那绿洲,其原有耕地亦被纳入斐伊的范围。628年穆斯林征服希贾兹北部诸地,海拜尔、法达克和瓦迪库拉等绿洲成为斐伊,由国家直接役使土著犹太人耕种,每年按照分成制的原则征纳农产品的二分之一。不同于血缘群体对于土地的传统占有,穆斯林的征服导致地权的根本性转变,斐伊的形式使国家获得了支配土地的完整权力。斐伊的出现,标志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与现实状态得以初步吻合。

新兴的国家脱胎于阿拉伯半岛的部落社会,其对于土地的最初权力起源于传统的血缘群体土地所有权;换言之,先知穆罕默德时代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是传统的血缘群体土地所有制在文明历史条件下的折射。另一方面,先知穆罕默德时代,阿拉伯社会结构经历了深刻的变革,个体家庭渐趋确立,血缘群体的财产所有制丧失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地产的分裂势在必行。伴随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和斐伊的出现,伊克塔应运而生。在阿拉伯语中,“伊克塔”一词的原型是克塔尔,本意为整体之分割。《古兰经》中有如下的启示:“大地上有许多邻近的区域,有葡萄园,有庄稼,有椰枣树,其中有二株同根生的,二株异根生的,(这些都是)用同样的水灌溉的。”上引“邻近的区域”,阿拉伯语中读作克塔尔·穆台加维拉;伊克塔是这一概念的延伸,特指整体地产之一部分的赐封。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构成地产赐封的前提条件,斐伊则是地产赐封的基本来源。所谓“邻近的区域”,与葡萄园、庄稼、椰枣树以及水利灌溉相联系,表明伊克塔局限于农作物的耕作范围。

先知穆罕默德时代,伊克塔首先表现为宅地的赐封。徙志初期,先知穆罕默德曾经以伊斯兰国家的名义,将麦地那绿洲的一部分土地赐予来自麦加的迁士阿布·伯克尔、欧默尔、奥斯曼、祖拜尔·阿沃姆、泰勒哈·欧拜杜拉、赛耳德·阿比·瓦嘎斯、阿布·萨拉玛、阿玛尔等人,作为他们的宅地。是为最初形式的伊克塔。

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另一种形式的伊克塔,是耕作权利的赐封。625年,先知穆罕默德将犹太人纳迪尔部落在麦地那绿洲的原有耕地据为斐伊,并将其中一部分赐予来自麦加的迁士以及希麦克·哈拉萨和萨赫勒·侯奈夫两名辅士。627年,先知穆罕默德再度将犹太人古莱宰部落在麦地那绿洲的耕地据为斐伊,赐予诸多穆斯林。先知穆罕默德晚年,伊克塔的分布范围逐渐扩大。据文献资料记载,先知穆罕默德曾经将位于福卡尔、比尔·凯斯和沙加拉的4处地产赐予阿里,将位于法伊德的地产赐予泰伊部落的宰德·哈伊勒,将巴赫尔与沙赫尔之间的地产赐予穆宰纳部落的比拉勒·哈里斯,将法勒吉的地产赐予凯勒卜部落的一名穆斯林。上述赐封的土地,除麦地那绿洲犹太人原有的地产以外,均系无主地,其中荒地尤多,且面积较小。先知穆罕默德规定:所赐地产应由其主人亲自耕作和收割,不宜占地过多。这表明先知穆罕默德赐封的地产处于自耕状态,受封者即为直接生产者,而耕种土地构成受封者获取生活资料的基本方式。前述穆宰纳部落的比拉勒·哈里斯因为无力耕种先知穆罕默德赐封的全部地产,至欧默尔当政期间,其中一部分被国家收回,改由其他穆斯林耕种。

先知穆罕默德时代,更多的伊克塔表现为土地收成之份额的赐封。628年穆斯林征服海拜尔以后,先知穆罕默德委派阿卜杜拉·拉瓦哈负责估算该地的农产品收成,征纳其中的二分之一,除留作己用部分外,分别赐给参加征战的1540名穆斯林和自埃塞俄比亚返回的40名迁士,供他们享用。瓦迪库拉被征服以后,先知穆罕默德亦将土著犹太人每年缴纳的农产品中的五分之四赐予诸多穆斯林战士。不同于前述土地本身的赐封,土地收成之份额的赐封导致穆斯林战士与土著犹太人之间深刻的经济对立,体现受封者占有直接生产者之剩余劳动的封建剥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