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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史——集权政治的膨胀



哈里发与宫廷政治

阿拔斯王朝继承倭马亚时代的历史遗产,实行君主政治,历任哈里发皆系阿拔斯家族的成员。倭马亚时代,哈里发的统治权力大都局限于世俗领域,很少干预穆斯林的宗教生活。阿拔斯王朝建立后,哈里发积极介入宗教事务,逐渐将统治权力伸向宗教领域。哈里发不仅负有保卫伊斯兰世界的神圣使命,而且成为全体穆斯林的宗教领袖,集教俗权力于一身,并且凌驾于社会之上,处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对于哈里发的任何冒犯,都被视作宗教意义的亵渎。在此基础之上,阿拔斯王朝建立起高度发达的哈里发集权政治。

阿布·阿拔斯当政期间,宫廷中开始出现倭马亚时代不为人知的行刑官,并且设置用来拷打罪犯的地牢,哈里发获得对于臣民的生杀予夺权力。刽子手杀人时用来垫地的皮革,在伊斯兰史上首次铺放在哈里发御座的旁边,成为御座不可或缺的附属物。“突然的处决和随意的惩罚,提高了哈里发的威严。”曼苏尔首创使用御名称呼哈里发的先例,并为其后历任哈里发长期沿用。他从来不与自己的臣属同席进餐或娱乐;在哈里发的御座与臣属的席位之间垂挂着帘子,并相隔一定的距离。他还沿用萨珊王朝的旧制,设立占星官,参照星宿的变化决定哈里发的行为。倭马亚时代,阿拉伯贵族享有许多特权,而常将哈里发视作他们中间更具资望的人,宫廷内外的界限不甚明显。阿拔斯王朝前期,哈里发俨然成为国家权力的化身,宫廷成为政治生活的中心所在。新都巴格达的圆形结构,体现着哈里发国家的集权倾向。金碧辉煌的绿顶圆宫,不仅堪称伊斯兰建筑的杰作,而且象征着哈里发与臣民之间的森严界限。称作哈吉卜的宫廷仆人大都出身奴隶或麦瓦利,在倭马亚时代的政治生活中尚无足轻重,至阿拔斯王朝前期数量剧增,成为沟通哈里发与其臣民的重要媒介,进而形成颇为广泛的政治势力。拉比尔·尤努斯原为希贾兹总督齐亚德·欧拜杜拉的奴隶,后来进入阿布·阿拔斯的宫廷,服侍哈里发。曼苏尔和马赫迪当政期间,拉比尔·尤努斯成为哈吉卜的核心人物,权倾一时。

维齐尔与官僚政治

阿布·阿拔斯和曼苏尔当政期间,哈里发奉行家族政治的原则,许多阿拔斯人被委以重任。马赫迪即位后,家族政治渐趋废止,官僚阶层膨胀。阿拔斯王朝沿用倭马亚时代的军事部、税收部、驿政部和档案部,并且增设王室地产部、审计部、警察部和平反院等机构,进而形成规模庞大的官僚体系。官僚的主要来源,是称作库塔卜的文职书吏,他们大都出身于波斯血统的乡绅阶层,通晓多种学问。至于阿拉伯人,能征惯战者极多,而舞文弄墨者却如凤毛麟角。维齐尔的出现,是阿拔斯王朝前期政治生活的突出内容。哈里发的集权、官僚体系的膨胀和库塔卜的兴起,构成维齐尔制度的政治基础。

许多研究者认为,阿拔斯时代的维齐尔相当于总揽政务的宰相,维齐尔的设置乃是波斯政治传统的延续。这种看法不尽正确。“维齐尔”并非波斯语特有的词汇,阿拉伯语中亦有“维齐尔”一词,其本意是辅弼,曾经两次出现于《古兰经》关于穆萨的章节之中。相传,麦地那时代的许多阿拉伯人称阿布·伯克尔为先知穆罕默德的维齐尔,称欧默尔为阿布·伯克尔的维齐尔,称奥斯曼和阿里为欧默尔的维齐尔。倭马亚时代,库法的起义者穆赫塔尔自称是伊玛目伊本·哈奈菲叶的维齐尔,诗人辛德·栽德和哈里萨·巴德尔则将伊拉克总督齐亚德·阿比希誉为哈里发穆阿威叶的维齐尔,而与阿拔斯人联系甚密的哈希姆派首领阿布·萨拉玛亦称为先知家族的维齐尔。阿拔斯王朝建立后,维齐尔开始成为哈里发国家的正式官职。然而,最初任职的维齐尔并非出自波斯血统,亦不具有总揽政务的广泛权力,其地位近似于宫廷仆人哈吉卜。曼苏尔当政期间,阿布·阿尤布和拉比尔·尤努斯先后出任维齐尔,负责哈里发的宫廷内务,掌管印玺、往来文书和王室地产。马赫迪当政期间,维齐尔的权力范围逐渐扩大。维齐尔阿布·欧拜杜拉曾经建议哈里发实行分成制,开始参与税收管理。哈伦当政初期,波斯血统的巴尔麦克家族成员贾法尔·叶赫亚出任维齐尔,辅佐哈里发统辖各部,总揽政务,甚至被哈里发赐予艾米尔的头衔,行使相应的军事职权。哈伦曾经对贾法尔·叶赫亚说:“我将全体臣民托付给你,赋税的征收、案件的审理和官吏的任免皆由你定夺,你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巴尔麦克家族失势以后,维齐尔的权力范围明显缩小,叶赫亚的继任者法德勒·拉比尔无权过问税收和驿政事务。马蒙在木鹿当政期间,法德勒·萨赫勒出任维齐尔,继巴尔麦克家族的叶赫亚之后再度统辖军政要务,被哈里发称为“拥有两种权力的人”。然而,此后的历任维齐尔大都专掌税收事务。哈里发的集权政治制约着维齐尔的权力,是为阿拔斯王朝前期维齐尔制度的显著特征。

行政区划与地方治理

阿拔斯王朝前期哈里发国家的行政区划,大体遵循着地理的自然分布和传统的政治格局。阿布·阿拔斯当政期间,哈里发国家划分为12个行省,包括埃及和马格里布、叙利亚、也门、希贾兹、巴士拉、塞瓦德、摩苏尔、贾吉拉、法尔斯、胡齐斯坦、呼罗珊、信德。后来,行政区划逐渐缩小,改分为24个行省,包括马格里布及西西里、埃及、叙利亚、希贾兹、也门、巴士拉、塞瓦德、贾吉拉、阿塞拜疆、吉巴勒、胡齐斯坦、法尔斯、克尔曼、莫克兰、锡斯坦、亚美尼亚、朱尔占、泰伯里斯坦、库米斯、库希斯坦、呼罗珊、花剌子模、粟特、费尔干纳;其中,前5个行省统称西方省区,其余行省统称东方省区。行省之下的行政单位称作库拉,库拉之下的行政单位称作塔萨希格,塔萨希格之下的行政单位称作拉萨提格,拉萨提格之下的行政单位是自然村落。

倭马亚时代,哈里发国家奉行阿拉伯人统治的原则,行省总督几乎皆为阿拉伯人,而且大都出自古莱西部落。阿拔斯王朝前期,行省总督的职位不再被阿拉伯人垄断,波斯人出任行省总督者比比皆是。阿拔斯时代,伊斯兰世界的东部与西部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域差异。哈里发坐镇巴格达,往往委派得力的亲信出任东方省区和西方省区的最高长官,加强对行省的控制。巴尔麦克家族的法德勒·叶赫亚曾任东方省区的最高长官,贾法尔·叶赫亚曾任西方省区的最高长官。马赫迪即位之前曾任东方省区的最高长官,哈伦即位之前曾任西方省区的最高长官。哈伦当政期间,其子马蒙任东方省区的最高长官,艾敏任西方省区的最高长官。东方省区的最高长官驻节木鹿,以呼罗珊为统治中心,兼领伊朗西部和中亚各地。西方省区的最高长官驻节大马士革或弗斯塔特,以叙利亚和埃及为统治中心,着力于对拜占庭的圣战和监视马格里布的柏柏尔人。

阿拔斯王朝前期,中央与行省之间的关系发生明显的变化,税收制度的完善与行省权力的分割是这一变化的核心内容。倭马亚时代,税收体系尚不完善,地方财政的自主倾向较为严重,行省总督往往只是按照战利品分配的传统习俗,将地方岁入总额的五分之一上缴大马士革,哈里发大都依靠王室地产作为自己的主要财源,有限的财力制约着哈里发集权政治的发展。阿拔斯王朝建立后,着力完善税收制度,行省上缴巴格达的岁入取代王室地产的收成,成为哈里发和宫廷的主要财源。阿拔斯时代,哈里发国家的岁入包括天课、人丁税、土地税以及进口贸易税和外族贡赋,其中土地税数额最大。哈伦当政期间,行省上缴巴格达的岁入高达5.3亿迪尔罕。马蒙当政期间,行省上缴巴格达的岁入亦达4.7亿迪尔罕。塞瓦德、埃及和呼罗珊是上缴岁入数额最大的3个行省,在哈里发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岁入流向的改变反映财政权力的集中;哈里发从行省征纳的巨额岁入,奠定了哈里发集权统治的物质基础。

麦地那哈里发时代,行省总督不仅掌管征战事务,而且行使审判权力。倭马亚王朝在行省设置称作卡迪的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和仲裁纠纷;然而,行省法官多由总督任免,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无力制约总督的行为。阿拔斯王朝前期,在巴格达设立称作卡迪·库达特的总法官,由哈里发亲自任命,行省法官改由总法官任命,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不受总督节制。马蒙当政期间,埃及的驿政官曾经要求与法官同理案件,遭到拒绝。后者表示,没有哈里发的授意,任何人不得干预司法事务。各级法官大都由宗教学者担任,执行宗教法律。著名教法学家阿布·尤素夫(?—798)曾经出任巴格达的第一位总法官。财政税收亦是行省权力的重要内容。阿拔斯王朝前期,称作阿米勒的财政税收长官由巴格达任命成为定制,总督不得干预行省的财政税收事务。阿拔斯时代,行省总督不再局限于阿拉伯人,许多非阿拉伯血统的穆斯林贵族相继出任行省总督,精通政事、擅长征战和不介入教派纷争是出任总督的主要条件。哈里发在行省确立权力分割的政治原则,有效地制约着行省总督的权力扩展和地方势力的增长。不仅如此,阿拔斯王朝前期的行省总督,与倭马亚时代相比,大都任期较短。曼苏尔先后任免3位塞瓦德总督和8位埃及总督,马赫迪曾经任命11位巴士拉总督,哈伦更是任免11位塞瓦德总督、15位巴士拉总督和22位埃及总督。总督的频繁更替,有助于削弱地方势力的离心倾向,使哈里发得以强化对行省的控制,从而保证了巴格达的集权政治。

驿道与驿站

哈里发国家幅员辽阔,遥远的距离和复杂的地貌限制着巴格达与行省之间的联系,发达的驿政体系则是克服自然障碍和沟通各个地区的重要方式。哈里发国家的驿政制度始建于穆阿威叶当政期间。阿拔斯王朝建立后,驿政体系进一步完善,驿站遍布各地,驿道四通八达。阿拔斯王朝前期,全国共有930余条驿道,每年用于驿政的开支高达16万第纳尔。著名的呼罗珊大道从巴格达向东延伸,横穿伊朗高原,经哈马丹、尼哈温、加兹温、莱伊、内沙浦尔、突斯、木鹿、布哈拉,到达中亚的重镇撒马尔罕。另一条重要的驿道从巴格达向南延伸,经瓦西兑、巴士拉、阿瓦士,到达法尔斯省的首府设拉子。从巴格达向北延伸的驿道,经摩苏尔、奈绥宾、阿勒颇,通往北方边境各地。从巴格达向西延伸的驿道,经幼发拉底河上游重镇拉卡和叙利亚首府大马士革,通往埃及的弗斯塔特。北非的驿道从弗斯塔特向西延伸,经地中海南岸重镇的黎波里和凯鲁万,到达马格里布西端的苏斯·阿德纳。马赫迪当政期间,曾经开通横穿阿拉伯沙漠的驿道,将首都巴格达与希贾兹的两座圣城联结起来。

四通八达的驿道具有广泛的用途,既可用于军队的调遣,亦为商队旅行和穆斯林朝觐提供便利的条件。驿使不仅传送国家公文,而且传递私人信件。东部地区的驿道大都使用马匹,西部地区的驿道多用骆驼。遇有战事或紧急情报,驿使昼夜兼程,迅速报告哈里发。行省设驿政长官,称沙希卜·巴里德,由巴格达直接任命,不受总督节制。驿政长官的主要职责是行使监察权力,向哈里发报告各地的财政税收、农业生产和农民境况、案件的审理、钱币的发行,甚至监督军队和军事行动。曼苏尔曾说:国家依靠三大支柱,即大法官、警察总监和驿政长官,并将沙希卜·巴里德称作哈里发的忠实奴仆。

军队与将领

倭马亚时代,哈里发国家实行民军制度。每个穆斯林均享有领取年金的权利,亦肩负着参加圣战的义务。他们平时各司其事,战时驰骋疆场。至于阿拉伯人,可谓全民皆兵的武装民族。阿拔斯王朝前期,新式的职业化军队逐渐取代原有的民军,成为哈里发集权政治的重要工具。

哈里发国家的战士来自南方阿拉伯人、北方阿拉伯人和呼罗珊人,分别组成拉比尔军、穆达尔军和呼罗珊军,其中呼罗珊军实力最强。762年什叶派在巴士拉发动起义时,阿拔斯王朝的军队约3万人驻守莱伊,4万人驻守马格里布,2.5万人驻守拜占庭边境,2000人驻守摩苏尔,1000人驻守库法,4000人在麦地那与什叶派作战。据此推测,曼苏尔当政期间哈里发国家的兵员约10万余众。哈伦当政期间,巴尔麦克家族的法德勒·叶赫亚曾在呼罗珊征募新兵5万人,哈里发国家的兵员总额略有增加。

阿拔斯王朝实行募兵制,士兵每月领取饷金约80迪尔罕。军队以骑兵为主,辅以步兵,使用长矛、战斧、弯刀和弓箭等武器。

军事统帅大都出自将门世家,自募军队和世袭军职者甚多,卡赫塔巴、哈基姆、穆赛雅布、马立克、奥斯曼和阿里·伊萨是在军中颇具名望的六大家族。

哈里发集权统治的特质

毋庸置疑,阿拔斯王朝前期的哈里发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沿袭波斯帝国的政治传统,尤其是广泛采用萨珊王朝的典章礼仪,带有浓厚的波斯色彩。著名的穆斯林学者宰丹甚至将从阿拔斯王朝建立到穆台瓦基勒即位期间称作波斯人的时代,强调波斯传统政治制度的主导地位。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伊朗专制的复活”,而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哈里发集权统治的需要。

阿拔斯王朝前期,哈里发诚然构成集权统治的化身,处于穆斯林社会结构的顶点位置。但是,在穆斯林社会中,维护伊斯兰教的利益乃是至高无上的政治准则,伊斯兰教的法律具有神圣的权威。伊斯兰教强调法律的来源在于安拉的启示,否认俗人的立法权力。即使哈里发亦不可随意立法,而必须服从沙里亚即伊斯兰教法的约束。“维持伊斯兰社会存在的基础,是共同接受沙里亚的约束。哈里发国家构成沙里亚的象征,每个信士首先是服从沙里亚而不是服从哈里发。”

当然,宗教法律的约束与政治生活的现实之间无疑存在一定的差异;神学理论并不等同于政治现实,但是毕竟影响着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伊斯兰教的信条制约着哈里发的行为,沙里亚至少在理论上凌驾于哈里发之上,使得哈里发的集权统治往往只能局限在一定的范围。